辽宁省劳动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辽劳转字[1998]18号
各市劳动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字[1998]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并要采取措施做好如下工作:
一、为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下简称“两个确保”)的监察和检查工作,各市劳动局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社会保险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对企业和职工举报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
二、各市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突出当前监督工作重点,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建立专门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两个确保”的督办、查办工作,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社会保险机构每半月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一次落实“两个确保”工作的情况。
三、省厅将采取直接督办、查办和巡察等形式,对各市“两个确保”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此项工作的基本情况每月通报一次。
四、各市务于1998年10月5日前,将本市1998年第三季度落实“两个确保”情况的书面材料连同统计报表(表样见附表)报省劳动厅办公室。
1998年9月11日
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199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下简称中发[1998]10号文件)精神,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以下简称“两个确保”),加强社会保险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内容
(一)社会保险监察的内容:一是企业是否按照《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参加养老、失业保险;二是企业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三是在没有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地区,企业是否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