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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 【颁布日期】:1989-11-2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89-11-26
民政部
【字体:  
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

  第九条 残情医学鉴定小组在医院领导下,由具有高、中级技术职务、群众威信较高、公道正派的医务人员和熟 悉评残工作的医务管理干部五至七人组成。根据鉴定工作需要,可临时聘请医院有关专科的医务人员参加鉴定工作。
  残情医学鉴定小级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秘书一人。其中,医务部(处)领导应为鉴定小组负责人之一。日常工作由医务部(处)负责承办;无医务部(处)编制的医院由医院办公室负责承办。
  第十条 残情医学鉴定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伤残情检查和残情医学鉴定,提出评残的建议,对符合评残条件 者出具《评残医务证明书》。《评残医务证明书》应逐项详细填写,一式三份,并送交申报单位办理评残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负责残情医学鉴定的医院和医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进行伤残情检查和鉴定。
  第四章 审批机关
  第十二条 军队评残工作由具有审批权的卫生机关负责,并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
  一、总后勤部卫生部为全军最高一级评残管理和审批机关,负责对全军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资格的审核与 确认,负责业务指导和对本办法的解释,同时兼管总后驻京部分单位的评残审批工作。
  二、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管理局(直工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行政)处,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总后基地指挥部卫生部,各军区空军、新疆军区、西藏军区后勤部卫生处具有对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的评残审批权,并负责所属直(代)供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的评残审批工作。
  沈阳、郑州军区后勤部卫生部分别代管总后嫩江基地、总后青藏兵站部所属部队军官(含文职干部)、志愿 兵的评残审批工作。
  三、各省军区、各集团军、北京卫戍区、上海警备区、天津警备区、海军各基地、舰队航空兵、国防科 工委和二炮军级基地、南疆军区、昌都军分区后勤部卫生处(科),各后勤分部、办事处卫生处,总后青藏 兵站部后勤部卫生科,各军医大学,总后基地指挥部第一、二、三、四后方基地卫生处具有对义务兵的评残 审批权,并负责所属直(代)供部队的义务兵的评残审批工作。
  沈阳军区后勤第四十分部卫生处代管总后嫩江基地义务兵的评残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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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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