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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五条 规定要求补办评残的,义务兵需经军级以上单位的后勤卫生部门审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需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后勤卫生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具有评残审批权的各级卫生机关,经同级司令部军务部门和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后勤 卫生部(处)核批,依据全军统一式样要求,铸制评残专用钢印一枚(已有的不再铸制),部队撤销或调离 本区时,大单位的卫生部(处)应将钢印收回。 第十五条 各级评残审批机关的评残专用钢印模式样,应经各大单位卫生部(处)上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备案。 第五章 审批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致残,在医疗终结后,经医院残情医学鉴定小组鉴定,残情符合评残条件的,方可 办理评残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申报办理评残审批手续,应报送下列材料: 1、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负伤时间、地点、原因及其详细经过的证明材料(含现场见证人提供 的旁证材料)和医疗单位医疗证明材料,病残应有医院出具的《病历摘要》; 2、个人半身正面免冠二寸黑白或彩色相片三张; 3、医院出具的《评残医务证明书》一式三份; 4、由伤残者据师级以上单位(含独立团)卫生部门填写的《申请评残报告表》一式两份和《革命伤残军人证》(伤残等级和编列序号由评残审批机关审批后填写); 5、个人申请评残报告材料; 6、现役军人和退出现 役的军人要求补办评残的,还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五条 、第六条 要求备齐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申报评残的全套材料必须经申报机关挂号邮寄至评残审批机关。非申报机关或个人直接呈送的申报评残材料,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评残审批机关收到申报的评残材料后,应依据评残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办理。 第六章 评残工作监督 第二十条 领导监督。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有一名领导分管评残工作,要经常听取主管评残工作同志的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帮助研究解决。上级评残审批机关对下级评残审批机关和医院,负有检查、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或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发现诈残、假残者,经核实后要立即吊销其《革命伤残军人证》,并要严肃处理当事者和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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