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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1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其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代表大会会议时,应当认真履行审议、表决和选举等代表职务。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每年的例会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的2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告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七条 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名单草案; (四)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第八条 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公布开会的日期和建议议程,并通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拟提请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草稿,应当于会议举行的10日前发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草案应当于会议举行的30日前发给代表。 临时召开的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第九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等组成代表团,由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推选团长、副团长。同时,由各代表团组织代表对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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