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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兰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指示等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配备专职人员承办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 (一)规章由兰州市人民政府按《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规定报送备案。 (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同时报送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报送备案,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并分别报送其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五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径送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报送机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10份; (二)正式文本10份; (三)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和相关材料。 有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报送备案的文本格式,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六条 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 、第四条 、第五条 规定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退回重新报送。 经备案登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目录。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将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出版。编辑出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的范围,应当以公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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