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8-18
【法律文号】:粤劳社函[2003]616号 【执行日期】:2003-8-18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函[2003]616号
【字体:  
关于加快推进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
  我省自1990年开展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试点地区不断增加,参保人数不断扩大。截至今年6月份,我省有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肇庆、清远、云浮及省直单位等15个统筹地区开展了生育保险工作,参保人数达398.12万人,比去年底258.67万人增加139.45万人,增长54%。其中,深圳市参保人数达134.31万人,广州市76.52万人。
  目前,我省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部分地区还未开展这项工作;已开展的地区,有的发展缓慢,覆盖面较窄,有的甚至停顿不前。为加大生育保险的推进力度,保障女职工的健康和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开展生育保险的地区,应努力扩大覆盖面,完善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规范管理,提高生育保险的社会化管理程度和服务水平。尚未开展生育保险的地区,要在年内出台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二、生育保险待遇一般应包括生育医疗费、假期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男配偶假期津贴等项目。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先实行生育医疗费统筹,再逐步增加。
  三、结合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生育保险工作。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关系密切,各地在开展基本医疗制度的同时,应同步开展生育保险工作。要认真分析两项保险的内在联系,相互促进,相互衔接。可以按照"三统三分"的管理思路,即两项保险统一参保,统一征缴、统一管理;分定费率、分别列帐、分开支付的办法,推动生育保险。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通报表扬2006-200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的决定
·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和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
·关于确定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海珠分院为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实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