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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0-9
【法律文号】:粤劳社函[2003]778号 【执行日期】:2003-10-9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函[2003]778号
【字体: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保障局(劳动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研究,并在工作中配合税务部门,切实把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到实处。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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