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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局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院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及市政府《关于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机关、局属具有劳动保障行政公共职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管理单位")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劳动保障行政权力,管理劳动保障公共事务,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局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下称局依法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局依法院行政领导机构办公室(下称局依法办)设在局法制机构,负责有关日常事务。成员由局法制、行政监察、办公室、人事、机关党委办公室、财务审计等机构组成。各成员机构(以下简称依法行政管理机构)和局机关服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并为本局依法行政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五条 行政事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参与立法工作,并按照《立法法》和《广州市政府规章拟制规定》的立法权限,结合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出年度和中长期立法建议,配合有关方面开展地方性立法。 第六条 制定本局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权限,以国家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 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劳动保障政策的,应当征询基层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意见;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事项的,应当在提交局办公室办文呈批前,依法征询公众意见,并说明制定理由。未经广泛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不得送局办公室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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