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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11-10
【法律文号】:粤劳社法[2003]13号 【执行日期】:2003-1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粤劳社法[2003]13号
【字体:  
印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局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院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及市政府《关于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机关、局属具有劳动保障行政公共职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管理单位")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劳动保障行政权力,管理劳动保障公共事务,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局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下称局依法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局依法院行政领导机构办公室(下称局依法办)设在局法制机构,负责有关日常事务。成员由局法制、行政监察、办公室、人事、机关党委办公室、财务审计等机构组成。各成员机构(以下简称依法行政管理机构)和局机关服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并为本局依法行政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五条   行政事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参与立法工作,并按照《立法法》和《广州市政府规章拟制规定》的立法权限,结合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出年度和中长期立法建议,配合有关方面开展地方性立法。
  第六条   制定本局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权限,以国家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
  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劳动保障政策的,应当征询基层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意见;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事项的,应当在提交局办公室办文呈批前,依法征询公众意见,并说明制定理由。未经广泛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不得送局办公室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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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关于“5.12”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的通知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支持地震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受灾地区在粤务工人员慰问和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征求《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提高本市企业退休人生活保障水平的通知
·印发广州市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关于调整工伤和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管理与使用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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