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退管办、基金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预收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离岗退养人员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托管生活费问题的通知》(穗劳社综[2002]34号)的精神,现就2003保险年度(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本市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离岗退养人员趸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托管生活费的缴费基数递增比例及托管生活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保险年度本市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的离岗退养人员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缴费基数及比例按穗劳社综[2002]3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缴费基数按13. 4%职工工资增长率递增。 移交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不足10年的,差额年限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缴费基数增长率按《关于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穗劳社医[2002]14号)规定进行递增(即按15%比例递增。 二、2003保险年度本市市属、区属关闭、破产企业离岗退养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其托管生活费分别按移交时所在市、区上年度参保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为标准进行预缴,具体标准如下: 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参保退休人员的每月社会化发放的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市属813.32元、越秀区681.43元、东山区673.84元、海珠区686.03元、芳村区698.36元、天河区737.22元、 黄埔区743.62元、白云区757.57元,荔湾区676.39元、开发区1032.42元。 三、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上述的规定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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