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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3-7-16
【法律文号】:苏劳社[2003]63号 【执行日期】:2003-7-16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苏劳社[2003]63号
【字体:  
关于尽快建立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意见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以及中央十一部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出的要求,在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社区聘用专门的服务人员,并提供工作经费,使城乡基层组织承担起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各地要将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纳入主要工作目标之中,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场地到位、制度到位和工作到位。在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确保劳动保障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实到位,为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机构的名称
  市区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暂定为省辖市区乡镇和县城所在镇)统一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性质为街道办事处(乡镇)的所属事业单位。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要在社区聘用专门的服务人员,并提供工作经费,建立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体系。
  三、街道(乡镇)机构的工作职责
  1.就业管理服务。掌握和摸清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建立健全基础台帐,负责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和失业登记;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负责社区公益性劳动岗位开发,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积极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社区就业再就业;根据全省劳动力市场的运行需要,采集各类劳动力供求信息并及时输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为辖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供需信息;负责指导辖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做好有关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服务工作;掌握和做好辖区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基本情况及管理服务工作。
  2.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企业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等有关社会化管理服务事宜。
  街道(乡镇)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行政上由街道(乡镇)领导和管理,业务上接受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和考核。社区聘用的专职人员由街道委派,在社区居委会协助下开展工作。
  四、人员编制
  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人员编制,由区(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工作任务的大小,商同级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确定。32个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的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所需编制,原则上在本县(市、区)现有的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确需增加的,需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机构编制,严格控制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财政供养人员增长的意见》(苏办发[2003]14号)的规定,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在社区工作的服务人员,应主要从下岗失业人员中招聘。
  五、场所设施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办公用房和服务场地按照工作需要,由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解决,对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政府解决。
  六、人员及工作经费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含必要的开办费),以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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