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厅、辽宁省总工会、共青团辽宁省委、辽宁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大力开展下岗职工顶岗培训的通知
辽劳字[1998]116号
各市劳动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1998]10号)中“适度吸纳外来劳动力,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对省外劳动力要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明确允许使用外省劳动力的工种和岗位,使其流动要更加合理。”的要求,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聘用退休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8]29号)有关精神的贯彻,将腾出一些新的就业岗位,这为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提供了机遇。为广泛开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能力、提高下岗职工的职业素质、促进下岗职工顶岗实现再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省劳动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大力开展顶岗培训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培训期限
顶岗培训要以下岗职工能够独立顶岗操作为培训目标。
培训期限一般情况下为半个月或一个月,可根据各工种技术要求适应延长或缩短。
二、培训工种范围及内容
当前顶岗培训的工种主要是各地区对外来劳动力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控制的工种和清退聘用退休人员空余的岗位,如:商饮服行业的客户服务员、餐厅服务员、美容师、美发师、服装裁剪;建筑装修行业的木工、瓦工、油漆工;社区服务业的物业管理人员、家庭服务员、修鞋工等。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本地区开展顶岗培训的专业工种。
各培训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下岗职工顶岗专业要求,培训时间的长短,确定具体培训内容,顶岗培训要以传授下岗职工实用性操作技术为主。
三、培训方式
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顶岗培训,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培训机构可以采取独立组织办班,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组织办学,或与培训机构联合办学的形式开展培训,也可以采取函授、电视教学等方式开展顶岗培训。
四、措施
1.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各级劳动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加强对下岗职工进行顶岗培训工作的领导,把开展顶岗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措施。开展顶岗培训工作要与加强对外来劳动力管理和聘用退休人员的管理相结合,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及时与再就业培训部门沟通外来劳动力管理情况,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及时把企业用人需求信息与再就业培训部门沟通。
各级劳动部门要统筹规范本地区顶岗培训的专业设置、培训规模,避免盲目培训,造成资源浪费。
2.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大力开展顶岗培训
顶岗培训要求时间短、见效快,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要充分利用现有培训场地、设施等条件开展培训。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办的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方面办学力量,要积极开展面向下岗职工的顶岗培训。同时也鼓励社会培训机构承担下岗职工的顶岗培训任务。
3.作好服务、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各培训单位要认真作好教材、师资、教学实习设备的准备工作,对一些没有教材的专业工种,要及时组织专门力量编写讲义,为开展顶岗培训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由劳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联合组织讲师团,深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培训机构等进行讲学,弥补某些培训单位的师资不足。
对经培训合格的下岗职工各级劳动部门要发给《职业培训结业证书》。
对要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鉴定机构在鉴定费用等方面给予优惠。对鉴定合格者按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技术等级证书》。
对取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下岗职工,各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推荐就业。各再就业服务中心,培训机构,要与用工单位建立联系,采取定向培训的方式,把培训与再就业结合起来,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4.筹措资金,合理使用
要多渠道筹措再就业顶岗培训经费,各级劳动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要保证政府应拨付的再就业经费指标落到实处。顶岗培训经费补贴可从当地政府拨付的再就业培训经费中支付,对顶岗培训经费的补贴应按辽宁省劳动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再就业培训工作规划〉的通知》(辽劳字[1998]69号文)有关规定合理使用。
顶岗培训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劳动、工会、共青团、妇联要认真作好顶岗培训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下岗职工参加顶岗培训,把顶岗培训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
199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