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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8-4-21
【法律文号】:辽政办发[1998]22号 【执行日期】:1998-4-2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政办发[1998]22号
【字体:  
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2.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对人才的需求,逐步减少专科层次招生数量,适度扩大普通高校本科招生数量。
  3.继续稳定师范院校招生规模,控制医疗院校招生数量,优化结构,师范和医疗院校招生规模基本上维持在上年水平。为有计划地提高师资学历层次,今年增加师范类本科专业招生数量,减少师范专科招生数量。
  4.鉴于全省目前还有一定数量的民办教师尚未转正,因此可少量招收部分民办教师。各地区在考虑民办教师招收计划时,除应征得当地市计委、教委、财政局同意外,还要对民办教师招收条件进行必要的限定。民办教师招收的对象限定为1986年12月31日前任教的民办教师。
  5.为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避免人才重复培养,提高人才培养的层次,从1998年起,中等专业学校一律停止招收高中毕业生。
  6.各教育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总结中专招生"并轨"经验的基础上,研究相应配套改革措施,如设立苦脏累险专业奖学金和困难学生贷学金等,特别是要加强"并轨"后计划管理问题。一方面要保证定向招生计划的实施,另一方面要进行行业、地区间的统筹协调,缓解人才培养的条块分割与人才需求社会化间的矛盾。
  7.为缓解就业压力,推迟就业年龄,减轻劳动力市场的供给压力,高、中等学校要挖掘办学潜力,充分利用办学资源,在完成省下达的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的同时,对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1至2年的职业技术培训。
  二、做好1998年毕业研究生和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
  1998年全省预计共有大、中专毕业生70152人(含自费毕业生),其中毕业研究生2230人,本科生23719人,专科生21988人,中专生22215人,与1997年毕业生资源数基本持平。随着我省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组、改制步伐加快,社会就业和再就业压力不断增加,今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形势相当严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1.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继续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的方针,坚持"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和教学第一线"的方向,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和优生优用"的原则。要确保辽宁"九五"期间支柱产业、重点建设项目、艰苦行业及贫困地区对人才的需要。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积极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需要,拓宽用人渠道,鼓励毕业生到非国有经济的单位去就业。为增强我省经济竞争力和发展后劲,鼓励省内企事业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吸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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