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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8-4-21
【法律文号】:辽政办发[1998]22号 【执行日期】:1998-4-2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政办发[1998]22号
【字体:  
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2.1998年继续在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中实行公开考试、考核制度,选拔一部分优秀毕业生充实部队建设和公务员队伍;为培养年轻后备干部,选拔一批优秀毕业生下派基层锻炼;为积极吸纳硕士以上高层次毕业生来我省就业,凡事业单位接收博士、硕士毕业生,可在编制定员内不受增人计划的限制,允许先进人再追加计划。
  师范类专业的毕业生坚持在教育部门和教学单位安排就业(师范院校招收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除外),对长线专业毕业生,在教育部门和教学单位安置确有困难的,经省、市主管毕业生就业的计划、调配部门批准,可安排到其他行业就业。
  公安、司法等院校毕业生,原则上要在本行业内安排就业;工商、税务专业等行业性强的毕业生,原则上在行业内安排就业。
  定向毕业生除家迁、升学、留校外,采取一次派遣的办法,派回原定向地区或行业(单位)就业。
  委培毕业生除家迁、升学、留校外,原则上按委培协议派遣。确因委培单位关、停、并、转而不能接收的,应由原委培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经市级计划、调配部门核准,报省审批后,就地就近安排就业。对定向、委培毕业生,各市要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接收安置工作,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改派,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地区和部门与学校联办的各类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工作,按照招生时所签协议,回联办地区和部门就业。如因特殊情况要改变就业去向,必须由原联办地区或行业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出具证明,报省主管毕业生就业的计划、调配部门审批。
  对"并轨"院校毕业生,政府除对急需专业的毕业生进行少量调剂外,大部分毕业生在国家和省的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对自费毕业生国家不包分配,在生源所在地区面向基层,自主择业。
  乡企定向自费毕业生,按招生时所签协议及省政府有关规定,采取一次派遣到原定向单位的办法安排就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改变原定向单位安排。如原定向企业确属关、停、并、转无法接收的,由原定向单位的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采取就地就近,面向乡镇企业安排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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