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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8-4-21
【法律文号】:辽政办发[1998]22号 【执行日期】:1998-4-2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政办发[1998]22号
【字体:  
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对省外院校和国家部委所属院校毕业生来辽宁就业的、国家部委在我省院校留成部分的毕业生、省属院校毕业生、市属院校省分专业毕业生,原则上在全省范围内安排就业。市属院校毕业生主要在本地区内安排就业。
  3.要继续坚持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办法落实毕业生就业去向。对于军工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毕业生,省将采取指令性计划予以保证。生源为阜新、朝阳、铁岭等市的毕业生,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力争本科层次毕业生的70%回生源地工作,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出具改派证明。严格控制偏远地区毕业生资源向沈阳、大连流动。
  各市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区街企业以及各种经济成分的单位就业。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毕业生,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办接收手续及户粮关系迁移手续,保管人事档案,连续计算工龄,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各用人单位要合理配置和使用毕业生资源,要按学历高、中、低的梯次结构接纳毕业生,为辽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好人才储备工作。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计划内安排的毕业生,特别是女性毕业生。
  4.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与国家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政策相结合,将毕业生就业计划全面纳入我省控制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省计划安排的毕业生,各市不得以任何理由征收城市建设费或城市增容费。
  5.加快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改革步伐,加快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立与完善工作。在招生工作全面走向"并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新途径。培育和建立以学校为基础、政府为主导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进程的要求,明确政府、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各学校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类形式,对毕业生就业形势和政策进行广泛的宣传,采取多种措施,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使广大毕业生认清形势,面对现实,务求实际;进一步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处理好个人志愿和国家需要的关系,鼓励毕业生到国家最需要的岗位去建功立业;学校要转变观念和职能,改变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毕业生分配依赖政府包办的局面,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要克服招生与毕业生就业相脱节的倾向,统筹安排招生、教学、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积极负责地向有关单位推荐毕业生就业,举办毕业生就业双选会,积极参与各种地区性的供需洽谈会,充分利用社会的各种就业渠道和就业信息,及时指导毕业生就业,尽快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毕业生就业推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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