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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公安厅 【颁布日期】:1998-5-23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8]71号 【执行日期】:1998-5-23
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劳字[1998]71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在我省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强外国人在我省就业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手续
  (一)对申请来我省就业的外国人,实行市审核、省审批的管理方式(大连市按辽劳字[1996]131号文件执行),各市劳动部门要按照《通知》规定的外国人就业条件、手续严格审核,经审核符合就业条件的,在《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劳动行政部门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省劳动部门核准签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二)到省劳动部门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应持下列有效文件。
  1.《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4.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5.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三)到省劳动部门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应持下列有效文件: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2.聘用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若其劳动合同是和境外法人签订的,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在中国境内工作3个月以上的(不包括执行技术转让协议的外藉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应持外资企业董事会聘用该外国人的决议或任命书;
  3.有效护照。
  (四)申办延长就业期限,应持下列有效文件到市劳动部门审核;
  1.外国人就业证;
  2.有效护照;
  3.延期申请报告。
  经审核同意,由市劳动部门在《延期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持上述文件及聘用单位与聘用的外国人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到省劳动部门办理延长期就业期限手续。
  (五)外国人在其就业的市变更就业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应持下列有效文件到市劳动部门审核;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聘用单位聘用该外国人原因报告;
  3.外国人就业证;
  4.有效护照。
  经审核同意,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由市劳动部门在《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持上述文件及聘用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到省劳动部门办理就业变更手续。
  (六)外国人在其就业的市变更就业单位,但从事不同职业或跨省、市变更就业单位,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七)入境前未办理就业许可手续的外国人,应补办就业手续。持"Z"字签证的,可到劳动部门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未持"Z"字签证的外资企业投资人,法人代表或高级管理人员(指外藉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和副厂长),应先到劳动部门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然后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改变签证种类,再到劳动部门办理 《外国人就业证》。
  (八)外国企业常驻我省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应持职业签证护照、《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健康状况证明到劳动部门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二、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对下列外国人免办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
  (一)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1.由我国政府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证的;
  2.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
  3.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市对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监察,对擅自在我省就业或变更就业单位、更换职业、延长就业期限,不办理有关手续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公安部门按照《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通知》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加强联系,通力合作
  劳动部门与公安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情况、协调动作。对因违法犯罪或其它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被依法处理并需立即出境的外国人,应吊销其《外国人就业证》。对未按《通知》规定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外国人,不予办理居留证件。对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劳动部门吊销《外国人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及时收缴其居住留证件,并为其办理出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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