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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公安厅 【颁布日期】:1998-7-3
【法律文号】:辽人[1998]55号 【执行日期】:1998-7-3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人[1998]55号
【字体:  
关于从省属公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录用人民警察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使公安院校应届毕业生分配制度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顺利接轨,保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质量,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关于从公安部所属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中录用人民警察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2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从省属公安学校毕业生中录用人民警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属公安学校应届毕业生进入公安机关工作实行"考试录用的办法,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录用为人民警察。
  二、省属公安学校的毕业生,在校期间要通过学校组织的公安专业知识、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毕业分配前在校参加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从院校应届毕业生中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然后结合平时的考试成绩,由省人事厅、公安厅确定合格人员名单。
  三、对考试合格的毕业生,各市人事局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录用人民警察审批手续。
  四、对参加国家人事部组织的中央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考试的公安院校毕业生,凡成绩合格者,予以承认,按本通知第三条 办理。
  五、录用到市以上公安机关的毕业生,应安排到基层公安锻炼1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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