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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7-14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8]97号 【执行日期】:1998-7-14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8]97号
【字体:  
关于对外埠和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开展下岗职工顶岗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
  为合理保护我省的劳动力就业资源,加强对外埠和农村劳动力(以下简称"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的管理,省劳动厅决定在全省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清退出来的岗位,要优先安排下岗职工。为此要有针对性地做好下岗职工的培训工作。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大监察力度,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 要加强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的管理
  为加强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各市要制定出允许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行业和工种以及比例。对未经明确的行业、工种,用人单位必须首先招用本市城镇失业人员或下岗职工。如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仍招用不足的,用人单位可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县(市)劳动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招用外来务工人员。
  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应通过职业介绍结构组织招收,对私招乱雇的行为要进行查处。在允许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工种岗位上就业的人员,应办理流动就业证(卡),对无证上岗的,责令补办或清退。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管理费。
  二、大力开展劳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把规范企业使用外来工作为当前劳动监察工作的中心,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各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务工人员进行1次全面监察,凡是不符合规定的,要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清退。各市要按月将清退人数报省劳动厅劳动关系监察处。
  三、加强下岗职工的顶岗培训工作
  要认真做好下岗职工的顶岗培训工作,开发下岗职工的技能,提高职业素质,为下岗职工顶岗创造条件。
  各级劳动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的总体规划、工作进度和人员数量,统筹规划本地区顶岗培训的专业布局和专业设置,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目标,避免盲目培训和重复培训,提高培训就业率。各级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应主动与培训单位建立关系,及时提供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指导培训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做到边清退边培训。要充分利用现有培训机构的设施和条件,包括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办的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各方面办学力量,积极开展下岗职工的顶岗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超前培训,以满足劳动力市场对各类人员的需求。
  对参加顶岗培训的下岗职工实行免费服务。费用从各级政府再就业基金的培训经费中拨付。对要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下岗职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给予优惠政策,适当减免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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