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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颁布日期】:1998-10-6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8]122号 【执行日期】:1998-10-6
辽宁省劳动厅 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辽劳字[1998]122号
【字体:  
关于农业银行系统精减的代办员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农业银行:
  省农业银行根据农总行有关减人增效的精神,将对全省农业银行的代办员予以精减。为多渠道地安排好被精减的代办员,促进其实现再就业,经省农业银行与省劳动厅协商一致,对愿意进入地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代办员予以直接托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农业银行按其有关规定精减的代办员先按有关渠道进行分流,不能分流的,进入各市劳动部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予以直接托管,托管期限按各市规定执行。
  二、各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已离开劳动岗位,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农行系统代办员签定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具体内容由各市农行与各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协商)。
  三、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代办员基本生活费的支付标准按各市当地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各市农业银行全额拨付到各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各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支付。代办员在托管期间,档案由农业银行保管,并保留与农业银行的劳动关系。
  四、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代办员实现再就业即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托管关系,并与农业银行解除劳动关系托管期满仍未就业的代办员,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解除托管协议。解除托管协议的代办员,与农业银行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五、代办员在被托管期间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介绍的合适的就业岗位,或不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组织的培训,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与其提前解除托管协议。并通知农业银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六、具体的托管办法和未尽事宜由各市的农业银行和各市的劳动部门具体协商。
  减员增效是促进企业效益逐步好转的重要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大政方针,各市农业银行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减员增效工作,各市劳动部门对这项工作要积极予以支持,并认真负责地安排好被精减人员的再就业工作,以推动我省国民经济健康稳步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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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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