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12-9
【法律文号】:辽财社字[1998]464号 【执行日期】:1998-12-9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劳动厅
辽财社字[1998]464号
【字体:  
关于省财政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及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专项借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劳动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全国养老保险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及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专项借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02号),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省财政安排了"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及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的专项借款"(以下简称专项借款)。现结合辽宁省的实际,就专项借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借款主要用于为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下同)的地方国有亏损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以及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专项借款使用管理的原则;
  (一)自愿申请,统借统还;
  (二)摸清底数,严禁虚报;
  (三)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四)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三、各市的专项借款规模由省财政厅会同劳动厅根据有关经济多数测算,市级财政部门与劳动部门在确定的规模之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借款"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借款"的不同用途和数额提出申请,报送省财政厅、劳动厅,财政厅会同劳动厅对专项借款申请进行审核,并批准借款额度。
  四、专项借款额度确定后,由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与各市财政、劳动部门签订《省财政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及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专项借款协议》(以下简称专项借款协议)。其内容包括:借款资金的使用范围、借款额度、借款期限、用款计划、还款承诺、违约处罚等,然后由财政厅根据借款协议办理专项借款资金的拨付。专项借款资金使用期限3年,专项借款由市级财政部门统借统还。
  五、专项借款的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专项借款协议》的要求,由各市财政、劳动部门就借款解决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目标和责任签订借款使用协议,根据借款使用协议确定借款分配方案。借款使用协议和分配方案要抄报省财政厅、劳动厅备案。
  六、专项借款的归还,财政厅将根据各市的类别和借款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借款清偿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专项借款是为了缓解地方资金周转困难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从1999年起,各市财政部门要通过增加收入,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不必要开支等方式,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足额资金,以切实保证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资金,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要通过加强征缴、专户管理、加大清欠力度、及时足额上缴调剂金等办法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八、各市财政部门要与劳动部门通力合作,密切协商,对专项划款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增强透明度、建章建制,加快资金的调度和拨付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九、专项借款中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管理使用的原则、账户的设置、贷款的拨付、执行情况、借款的监督等均可参照《辽宁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十、各市财政、劳动部门根据本通过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财政厅、劳动厅备案。
  附件:《辽宁省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及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专项借款协议》见表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2009年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意见
·关于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零就业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困难地区就业扶持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春风行动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