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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劳动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全国养老保险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及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专项借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02号),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省财政安排了"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及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的专项借款"(以下简称专项借款)。现结合辽宁省的实际,就专项借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借款主要用于为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下同)的地方国有亏损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以及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专项借款使用管理的原则; (一)自愿申请,统借统还; (二)摸清底数,严禁虚报; (三)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四)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三、各市的专项借款规模由省财政厅会同劳动厅根据有关经济多数测算,市级财政部门与劳动部门在确定的规模之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借款"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借款"的不同用途和数额提出申请,报送省财政厅、劳动厅,财政厅会同劳动厅对专项借款申请进行审核,并批准借款额度。 四、专项借款额度确定后,由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与各市财政、劳动部门签订《省财政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及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专项借款协议》(以下简称专项借款协议)。其内容包括:借款资金的使用范围、借款额度、借款期限、用款计划、还款承诺、违约处罚等,然后由财政厅根据借款协议办理专项借款资金的拨付。专项借款资金使用期限3年,专项借款由市级财政部门统借统还。 五、专项借款的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专项借款协议》的要求,由各市财政、劳动部门就借款解决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目标和责任签订借款使用协议,根据借款使用协议确定借款分配方案。借款使用协议和分配方案要抄报省财政厅、劳动厅备案。 六、专项借款的归还,财政厅将根据各市的类别和借款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借款清偿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专项借款是为了缓解地方资金周转困难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从1999年起,各市财政部门要通过增加收入,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不必要开支等方式,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足额资金,以切实保证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资金,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要通过加强征缴、专户管理、加大清欠力度、及时足额上缴调剂金等办法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八、各市财政部门要与劳动部门通力合作,密切协商,对专项划款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增强透明度、建章建制,加快资金的调度和拨付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九、专项借款中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管理使用的原则、账户的设置、贷款的拨付、执行情况、借款的监督等均可参照《辽宁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十、各市财政、劳动部门根据本通过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财政厅、劳动厅备案。 附件:《辽宁省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及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专项借款协议》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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