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本市退养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业一发(1998)36号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研究决定,对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退养人员(不含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 调整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2元。 二、 按本《通知》提高生活费标准所需的费用,由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三、 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