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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1998-6-29
【法律文号】:沪劳保业一发(1998)36号 【执行日期】:1998-6-29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业一发(1998)36号
【字体: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本市退养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本市退养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业一发(1998)36号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研究决定,对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退养人员(不含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 调整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2元。
  二、 按本《通知》提高生活费标准所需的费用,由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三、 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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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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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本市退养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对企业因工和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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