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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3-30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8]33号 【执行日期】:1998-3-30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8]33号
【字体:  
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2、《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3、《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审批登记表》(略)
        4、《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考评表》(略)
        5.《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聘任合同书》(略)
  附件1
  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行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国家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通用工种鉴定的考评人员。
  从事特有工种鉴定的考评人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劳动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负责本办法在全省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评人员
  第四条   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职务)和类别范围内,按照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考核大纲),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考评的人员。
  第五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2个等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等级的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各技术等级的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六条   考评人员任职资格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和较高的操作技能,在本地区、本行业专业中有较高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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