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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2、《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3、《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审批登记表》(略) 4、《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考评表》(略) 5.《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聘任合同书》(略) 附件1 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行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国家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通用工种鉴定的考评人员。 从事特有工种鉴定的考评人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劳动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负责本办法在全省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评人员 第四条 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职务)和类别范围内,按照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考核大纲),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考评的人员。 第五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2个等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等级的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各技术等级的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六条 考评人员任职资格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和较高的操作技能,在本地区、本行业专业中有较高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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