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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6-16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8]79号 【执行日期】:1998-6-16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8]79号
【字体:  
关于开展省直企业工人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
  为提高省直属企业职工队伍素质,鼓励职工学习技术,根据《辽宁省工人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实施暂行办法》(辽劳字[1997]33号)精神,决定在省直企业开展工人技师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省直企业的在编工人,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高级工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本人现技术等级为高级工或1993年前档案技术等级为6级工以上(含6级)的,从事本专业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均可申报。
  二、符合申报工人技师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技师考核审批表》一式3份,同时附本人学历、93年后工作业绩、技术论文、培训合格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有效),经所在企业及主管部门初申同意后,统一向省劳动厅申报,申报时间为:7月20日~7月30日。
  三、申报技师者须参加省劳动厅组织的统一培训(通知后发),培训结业后,对申报者进行操作技能考核、论文答辩及工作业绩考核,各单项成绩均合格者,由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进行评定,评定合格者,由省劳动厅核发《技师合格证书》。
  四、具有工人技师任职资格者,经本人所在单位聘任后,其职务津贴按《关于企业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津贴发放的函》(辽劳字[1997]140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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