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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物价局、劳动局: 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考虑我省技工学校办学条件和居民承受能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1998年秋季入学开始对我省技工学校自费生学费和技工学校住宿费做适当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技工学校除向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部分市制定的杂费、实习费等一律取消。 二、技工学校自费生学费标准分专业为:农、林、牧、渔、地质、水利等专业每生每学期不超过6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0元。高级技校每生每学期可上浮100元。1998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学生学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三、高级技校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元,实行公寓化管理的,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75元。 地方技校住宿费标准按不超过高级技校标准的原则,由各市物价、劳动部门确定。中、省直属技校住宿费由省物价、劳动部门确定。 四、实行公寓化管理的技校应符合下列条件:1、宿舍室内均面积应超过2.5平方米;2、每半月免费为学生洗1次床单,每月免费为学生洗1次被罩;3、宿舍室内应配备必要的家具,如个人小衣柜、书架、学习用桌椅等;4、宿舍楼内应配备程控电话,室内应配备电话分机或喊话器;5、宿舍公共区应每日清扫;6、宿舍楼外应具备晒衣场等公共设施。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学校不得按公寓化管理标准收费。 五、技工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每学期收取1次,不得跨学期预收。学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六、对下岗特困职工子女和特困家庭子女的收费应从实际出发,予以减免。具体减免措施由各市确定。 七、收费标准调整后,请各学校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接受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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