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10-7
【法律文号】:辽价发[1998]132号 【执行日期】:1998-10-7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劳动厅
辽价发[1998]132号
【字体:  
关于调整我省技工学校自费生学费和技工学校住宿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劳动局:
  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考虑我省技工学校办学条件和居民承受能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1998年秋季入学开始对我省技工学校自费生学费和技工学校住宿费做适当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技工学校除向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部分市制定的杂费、实习费等一律取消。
  二、技工学校自费生学费标准分专业为:农、林、牧、渔、地质、水利等专业每生每学期不超过6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0元。高级技校每生每学期可上浮100元。1998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学生学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三、高级技校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元,实行公寓化管理的,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75元。
  地方技校住宿费标准按不超过高级技校标准的原则,由各市物价、劳动部门确定。中、省直属技校住宿费由省物价、劳动部门确定。
  四、实行公寓化管理的技校应符合下列条件:1、宿舍室内均面积应超过2.5平方米;2、每半月免费为学生洗1次床单,每月免费为学生洗1次被罩;3、宿舍室内应配备必要的家具,如个人小衣柜、书架、学习用桌椅等;4、宿舍楼内应配备程控电话,室内应配备电话分机或喊话器;5、宿舍公共区应每日清扫;6、宿舍楼外应具备晒衣场等公共设施。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学校不得按公寓化管理标准收费。
  五、技工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每学期收取1次,不得跨学期预收。学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六、对下岗特困职工子女和特困家庭子女的收费应从实际出发,予以减免。具体减免措施由各市确定。
  七、收费标准调整后,请各学校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接受年审。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2008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职业培训软件大赛的通知》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地震灾区开展技工培训援助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批转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
·关于上缴技工学校招生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级技工学校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关于选派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管理干部出国(境)进行培训的5年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