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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10-27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8]132号 【执行日期】:1998-10-27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8]132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
  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实施以来,我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关系逐步理顺,各市劳动部门也加强了对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办学审批不严,审批程序不规范,有关规定不落实,管理不善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保证社会力量办学的教学质量,各市劳动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省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通知的意见(辽劳转字[1997]47号)及省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字[1996]93号),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培训机构的管理。
  一、切实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领导和行政管理
  审批和管理社会力量办学工作是国家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能,是一项政策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下大力气才能做好。各市要切实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领导,适当配备和加强管理力量,对社会力量办学提供指导和服务,要在搞好社会力量办学审批的同时,建立社会培训机构办学档案,指导社会培训机构严格学员的学籍管理,实行培训质量保证责任制和培训督导制度、年审评估制度,搞好统计工作。审核招生广告,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二、规范社会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尽快完成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统一审批程序:1、受理办学申请,审查申办资料;2、实地考核办学条件;3、填写统一的《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4、正式行文批复;5、颁发统一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6、进行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登记;7、向有关部门备案,定期向社会公告。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应于今年6月底换发完毕,各市还没有换发统一《许可证》的,应尽快进行,至98年底仍未完成整顿任务的培训机构,应取消其办学资格。今后凡没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应予取缔。
  三、严格掌握办学条件
  "两固定、一保证"(即有固定的教学实习场所和专业管理人员,保证有一定的基本运营经费)是办学最基本条件,缺一不可,凡达不到最基本条件的,不得批准办学。要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班"、"二手班",防止管理上的两层皮,杜绝"皮包班"。对以前办学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培训机构,要严格清理整顿,影响恶劣的应予以撤消。
  四、严格执行办学有关规定
  1.严格执行办学审批权限。社会力量办学主要进行初级层次的培训,要严格控制和慎重审批中级社会培训机构,各市审批中级社会培训机构应及时向省劳动厅备案。
  2.社会培训机构必须在核定的专业,办学层次及招生对象范围内从事培训工作,严禁设立各种分支机构或将培训工作委托、承包、转让给他人。
  3.社会培训机构在社会上招收没有专业基础的人员,只能从初级开始培训;中级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技术等级培训时,招收社会人员必须是持初级等级证书3年以上者,否则学员结业后一律不得参加中级工等级鉴定。
  4.中级培训不得与初级培训的学员混合编班,严禁在初级培训中挑出部分学员参加结业后的中级等级鉴定。同时进行初、中级培训的,必须分班分别按初级工和中级工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和实习。
  5.凡属技术等级培训,必须严格执行学制规定,不得少于半年;理论教学结束,必须有足够的时间组织实习教学,保证赏罚分明的实习效果。
  6.严肃对待社会培训机构结业学员的等级鉴定工作。除企事业单位职工集体委托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结束后可依据专业工龄决定参加中、高级工的鉴定外,社会培训机构结业的社会人员不得越级鉴定。
  凡属省(市)统考工种,学员培训结束,颁发培训证书后,一律参加统一鉴定。
  7.社会培训机构的教师必须持证上岗,按计划教学,学员实习必须有实习指导教师跟班指导。各级劳动部门应适时组织力量检查社会培训机构教师的教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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