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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12-8
【法律文号】:辽价发[1998]156号 【执行日期】:1998-12-8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劳动厅
辽价发[1998]156号
【字体:  
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劳动局:
  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1.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由命题、制卷、组考、检测、原材料、能源、设备损耗、审核证书等费用构成、包括考试、测试、等级评定、发放证书等全部过程。
  2.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分为理论考试收费和实践操作考核收费两部分。理论考试部分收费标准为60元/人;实践操作考核部分收费标准实行中准标准(见附表),省劳动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用料价格变化情况,对实践操作考核部分收费标准做上下10%内调整。上述标准包括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各职业技能鉴定单位不得重复鉴定重复收费,不得搭售其它书藉、物品。
  3.技术工种分类按辽价发[1993]220号文件规定执行。劳动部规定新的工种收费,可由省劳动部门核准后,执行相应分类工种的收费标准。
  4.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收取单位为省劳动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5.各职业技能鉴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监督检查。
  6.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附件:《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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