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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人事厅 【颁布日期】:1998-9-28
【法律文号】:辽人发[1998]33号 【执行日期】:1998-9-28
辽宁省人事厅
辽人发[1998]33号
【字体:  
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解聘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推进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人员的分类管理,真正做到干部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本着干什么享受什么待遇的原则,现就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解聘后有关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聘用制干部解聘后、原聘任为行政干部的,其干部身份不再保留;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
  二、聘用制干部解聘后调整到工人岗位的,其工资待遇按下列办法确定:调整到技术工人岗位的,已确定过技术等级并领取了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除工人技师需在下达的指标内聘任外,均可比照同等级同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按现行技术工人申报技术等级条件的下一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确定工资;调整到普通工人岗位的,可比照同条件普通工人工资标准确定工资。
  三、聘用制干部解聘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可按《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有关退休问题的通知》(辽人发[1997]48号)精神办理退休。年满50~54周岁办理退休的女聘用制干部退休以后按退休工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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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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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
·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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