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档案局 【颁布日期】:1998-10-6
【法律文号】:辽人发[1998]35号 【执行日期】:1998-10-6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档案局
辽人发[1998]35号
【字体:  
关于提高我省各级档案馆从事库房管理人员津贴比例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档案局(馆):
  人事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工[1994]19号)文件规定:"鉴于从事国家珍贵文物、图书档案资料保护人员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根据国发[1993]79号文件的规定,其津贴可在国家规定的比例的基础上适当高一些,高出幅度,按工资构成的10%掌握"。为解决档案人员受有毒有害物质影响的问题,决定提高省属县以上档案馆从事库房管理等专业人员的津贴比例。
  一、提高津贴比例的范围
  省属县(区)以上档案馆从事档案资料的保管、保护、整理、利用、编研、缩微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从事行政、后勤管理的人员除外)。
  二、提高津贴比例的标准及发放办法
  1.上述人员可在现行津贴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
  2.上述人员离退休或调离本岗位后,其提高的津贴比例予以取消。
  3.本规定从1998年1月执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