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事局、财政局、档案局(馆): 人事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工[1994]19号)文件规定:"鉴于从事国家珍贵文物、图书档案资料保护人员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根据国发[1993]79号文件的规定,其津贴可在国家规定的比例的基础上适当高一些,高出幅度,按工资构成的10%掌握"。为解决档案人员受有毒有害物质影响的问题,决定提高省属县以上档案馆从事库房管理等专业人员的津贴比例。 一、提高津贴比例的范围 省属县(区)以上档案馆从事档案资料的保管、保护、整理、利用、编研、缩微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从事行政、后勤管理的人员除外)。 二、提高津贴比例的标准及发放办法 1.上述人员可在现行津贴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 2.上述人员离退休或调离本岗位后,其提高的津贴比例予以取消。 3.本规定从1998年1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