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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颁布日期】:1998-11-9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8]136号 【执行日期】:1998-11-9
辽宁省劳动厅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辽劳字[1998]136号
【字体:  
关于加强《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人民银行、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539号)和辽宁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关于〈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使用规定》,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现就加强《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通知如下:
  一、使用《手册》的企业范围
  所有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都必须使用《手册》。
  二、企业《手册》的使用方法
  1.使用《手册》的人员范围为企业全部职工(不包括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外方职工)。(列入《手册》的工资总额范围,同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一致。企业在允许提取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认真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填入《手册》;
  2.企业的《手册》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核发。《手册》是企业从银行提取工资性现金的唯一凭证。企业只能在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凭《手册》支取工资性现金。对违反《手册》使用规定,内容填写不清、审批手续不全的,银行有权拒付工资;
  3.新办企业办理《手册》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4)企业职工名册并附调入职工的工资转移证明或新招收取工的录用登记表;
  4.企业《手册》每年度由劳动部门统一换发,时间在每年的12月末;
  三、《手册》的管理办法
  1.企业《手册》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年、季、月的审核(备案)签章,无主管部门企业《手册》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章;
  2.中央各部门驻我省的企业,可由中央各部委审核签章,或由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依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使用计划审核签章;
  3.省属驻沈阳的企业由省劳动厅负责审核(备案)签章,驻其他市的企业由省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工资使用计划,各市依据工资计划审核签章;
  4.市及市以下所属企业的《手册》由市各级劳动部门审核(备案)签章;
  5.对未建立《手册》或未经劳动部门审核的企业银行应当拒付,对采取其他形式坐支,套取现金发工资、奖金的,要追究单位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相应扣减工资总额计划;
  四、《手册》的监督检查
  1.企业作用《手册》情况将作为各级劳动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每年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和处罚办法按劳动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95]218号)执行;
  2.各级劳动部门应与各级人民银行密切配合对企业使用《手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对违反《手册》管理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以各种手段套取或坐支现金发放的企业,认真查处;
  3.各级劳动部门要切实将《手册》作为落实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和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的有效手段,积极指导企业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按规定对《手册》审核签章,通过《手册》随时了解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充分发挥《手册》企业工资使用情况的监督作用。
  五、《手同》的印刷和样本的确定
  省劳动厅和省人民银行对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使用的《手册》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制定、印刷、换发),各市和各部门都不得制定和印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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