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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1991年6月15日,江泽民总书记和李鹏总理亲自签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同年7月18日,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在转发这个通知时,就贯彻执行职工休假制度的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几年来,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按照中央和省的规定,认真执行职工休假制度,妥善安排职工休假,很好地落实了职工休假待遇。但也有一些单位没有很好执行职工休假制度,以工作繁忙或人员安排不开为理由,对职工休假没有统一计划或安排。有些职工申请休假得不到批准,职工的休假权利得不到保证。为妥善安排好职工休假,确保职工休假待遇落到实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职工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定,是《宪法》关于公民休息权规定的具体体现。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必须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职工休假制度的重要意义,把职工休假安排纳入全年工作安排之中。根据工作任务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职工休假。 二、职工休假范围、条件及期限要严格按照辽委传发[1991]14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准擅自扩大范围和放宽条件,不准以发给奖金、实物等为补偿,取代职工休假;不能以工作忙、人员少等理由,取消职工休假权利。 三、各级人事部门是职工休假制度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做为人事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到对职工休假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要对本地执行职工休假的具体情况进行一次普遍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改进措施,确保职工休假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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