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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局: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生育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劳部发[1997]291号)要求,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79号令),加快生育保险改革步伐,现将《辽宁省生育保险覆盖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辽宁省生育保险覆盖计划》 辽宁省生育保险覆盖计划 一、总体目标 为全面落实《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79号,以下简称"省79号令"),到本世纪末,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改革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将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支付改为由社会统筹支付;将实施范围由国有企业职工扩展到所有城镇企业的各类职工;实现在市级范围内统一保险项目、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给付标准、统一基金管理。 二、实施进度要求 1.覆盖面: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各种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业劳动者。 2.覆盖率:1998年覆盖率达到60%;1999年覆盖率达到80%;2000年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三、具体措施 1.所有市要在1998年上半年出台贯彻省79号令的文件。先行进行生育保险改革的市,必须与省79号令并轨。 2.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各市要按照省79号令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给付标准进行确定,其缴费比例控制在工资总额的0.6~1%。 3.各地在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生育保险制度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及时制定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费用的支付标准及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界定标准。在制定过程中,要争取计划生育、妇联、工会、物价等部门的配合。 4.各地对参与生育保险的医疗服务机构,要建立资格审定和考评制度;要与承担生育保险的医疗单位鉴定《生育保险服务合同》,明确服务范围、项目质量要求、收费标准、付费方式及合同期限。 5.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健全参保企业育龄及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基础资料及台帐,以保证劳动者流动时能够顺利地接续缴费年限,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6.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对实施覆盖计划作出具体可行的安排,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落实专人,形成制度,规范管理。 四、督促检查 1.各市要定期对贯彻覆盖计划情况进行自查,每半年将生育保险覆盖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劳动厅。 2.省厅将不定期对各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每半年通报1次生育保险的覆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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