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3-24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8]27号 【执行日期】:1998-3-24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8]27号
【字体:  
关于印发《辽宁省生育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生育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劳部发[1997]291号)要求,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79号令),加快生育保险改革步伐,现将《辽宁省生育保险覆盖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辽宁省生育保险覆盖计划》
  辽宁省生育保险覆盖计划
  一、总体目标
  为全面落实《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79号,以下简称"省79号令"),到本世纪末,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改革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将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支付改为由社会统筹支付;将实施范围由国有企业职工扩展到所有城镇企业的各类职工;实现在市级范围内统一保险项目、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给付标准、统一基金管理。
  二、实施进度要求
  1.覆盖面: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各种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业劳动者。
  2.覆盖率:1998年覆盖率达到60%;1999年覆盖率达到80%;2000年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三、具体措施
  1.所有市要在1998年上半年出台贯彻省79号令的文件。先行进行生育保险改革的市,必须与省79号令并轨。
  2.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各市要按照省79号令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给付标准进行确定,其缴费比例控制在工资总额的0.6~1%。
  3.各地在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生育保险制度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及时制定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费用的支付标准及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界定标准。在制定过程中,要争取计划生育、妇联、工会、物价等部门的配合。
  4.各地对参与生育保险的医疗服务机构,要建立资格审定和考评制度;要与承担生育保险的医疗单位鉴定《生育保险服务合同》,明确服务范围、项目质量要求、收费标准、付费方式及合同期限。
  5.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健全参保企业育龄及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基础资料及台帐,以保证劳动者流动时能够顺利地接续缴费年限,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6.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对实施覆盖计划作出具体可行的安排,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落实专人,形成制度,规范管理。
  四、督促检查
  1.各市要定期对贯彻覆盖计划情况进行自查,每半年将生育保险覆盖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劳动厅。
  2.省厅将不定期对各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每半年通报1次生育保险的覆盖情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通报表扬2006-200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的决定
·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辽宁省直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生育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