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辽宁省人事厅 |
【颁布日期】:1998-4-13 |
| 【法律文号】:辽人函[1998]10号
|
【执行日期】:1998-4-13 |
|
| 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算规定中"每增加1年工龄"问题的答复函 |
![]() |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时,对工作人员退休费如何计发问题,辽人发[1994]14号文件做好规定。对规定的每增加一年工龄,加发1%的退休费如何掌握,许多单位提出咨询。为了统一政策,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在退休费的最高限额内,工作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工龄计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