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直各部门: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的离体人员(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离退休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从1997年7月1日起,对1997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的退休工人,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休金的退休金。 二、从1997年10月1日起,对1997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增加离休金,每月按国家行政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1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金(离休人员按辽劳字[1966]223号文件套改时对应的职务对照附表4职务工资标准表增加1个档差离休金),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符合劳人险[199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每月增加20元退休金。 三、列支渠道 此次增加的离休金、退休金,由省劳动保险公司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审批程序 由离休人员原所在企业填写《1997年省直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审批表》(附表1)、《1997年省直企业离休金人员明细表》(附表2)、《1997年省直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增资审批表》(附表3)。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厅审准。 附件:1、《1997年省直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审批表》(略) 2、《1997年省直企业增加离休金人员明细表》(略) 3.《1997年省直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增资审批表》(略) 4.《职务工资标准表》见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