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4-22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8]51号 【执行日期】:1998-4-22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8]51号
【字体:  
关于省直属企业贯彻《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辽政发[1997]41号)精神,结合省直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就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1月1日起,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同时1992年7月至1995年12月的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记入个人帐户,利息以1996年省劳动厅公布的记帐利率9.12%计算。1996年和1997年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2%记入个人帐产,利息分别按9.12%、 7.17%计算。1998年1月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利息以省劳动厅公布的记帐利率计算。1996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记入个人帐户的本息,每年结算1次,并于次年7月前向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发放《个人帐户储存额结算清单》。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上月实发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其300%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以上年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凡没有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记入其职工个人帐户,待补齐欠缴额、欠缴额利息后,补记职工个人帐户。
  四、1998年1月1日起,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1月1日起个缴纳比例为缴费基数的5%,以后每2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达到8%,用人单位从1998年7月1日起改按其工资总额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从其退休费中提取)。
  五、从1998年5月1日起,省劳动保险公司开办"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窗口"。从省直企业分流下岗从事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员,凭工商营业执照或有效证明,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18%缴费,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按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收入高于或低于上年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其缴费的基数上、下限按本文第二条 企业职工缴费上下限执行,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按第一条 规定执行。
  六、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单位派出出国人员,都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准或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