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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79号令),现将《辽宁省省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辽宁省直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直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直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由辽宁省劳动厅管理,辽宁省劳动保险公司具体经办,并由辽宁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 参加辽宁省直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省直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原固定、集体、联营、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原固定工、1年以上临时工)及省直企业参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港澳台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参加省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加各市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省直企业,按所在地政府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以参加养老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5%比例向省劳动保险公司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如下待遇由省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津贴(产假津贴) 按照本人上月缴纳基数或上年度省职工平均工资折合为日工资乘以产假天数计算(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产假天数:流产者怀孕4个月以下15~30天,怀孕4个月以上42天;正常产90天,晚婚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1胎增加15天。 (二)护理津贴(护理假工资) 女职工晚育的,发给男方护理津贴,标准按上年度省职工平均工资折合为日工资乘以其护理假天数(7天)。 (三)女职工孕产费用 检查费(含产前检查费);费用限额在300元内。 接生费(正常产):费用限额在500元内。 手术费(剖腹产、难产、多剖产、流产、妊娠合并症):费用限额在2000元内。 床费:按普通床位标准,限额每天在20元内。 药费:孕产期间与其相关疾病所需费用。 治疗费:因生育直接引发其它疾病所需费用。 一次性补助费:参加生育保险企业职工中的男职工,该配偶是农业户口者,其生育时发给一次性补助费。正常产发给500元,难产发给1000元。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缴费手续; 省直生育保险基金缴费手续与省直养老保险缴费手续一并办理,以养老保险缴费人数作为生育保险对象,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作为生育基金的缴费基数,按比例填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款凭证》与养老保险基金一并缴纳。 第七条 生育保险待遇拨付手续: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企业经办人凭其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或流产、死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填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到省劳动保险公司一次性领取生育津贴,护理津贴及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 省直企业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得利息并入基金,当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调整征缴比例。 第九条 省直企业女职工生育实行定点医院诊察和接生(诊察和接生医院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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