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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7-8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8]90号 【执行日期】:1998-7-8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8]90号
【字体:  
关于做好纺织行业压锭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
  根据劳动部、中国纺织总会《关于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8]37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要求,为了保证我省纺织行业压锭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问题如下通知:
  一、根据国家确定的我省1998~2000年3年内纺织行业69.1万锭的压锭计划和4951人的提前退休人数控制计划,我省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每压1万锭,可办理提前退休的人数,按不超过71人掌握。
  二、办理提前退休的条件。
  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同时符合下列4个条件的拟下岗职工方可提前退休:
  1.纺纱、织布2个工种的档车工;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满20年(未参保的企业职工连续工龄满20年),在档车工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办理提前退休时仍在挡车工岗位上;
  3.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
  4.技能单一,再就业确有困难。
  按上述条件,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数平均每万锭超过71人的,按71人审批;平均每万锭未超过71人的,按达到条件的实有人数审批。
  三、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确定办法;
  符合办理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每提前1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确定。具体计算办法为:
  基本养老金=(按现行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数×20%)+个人帐户养老金。
  四、支付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和列支渠道。
  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先从压锭补贴资金中,按批准的提前退休人员,每人300元一次性划给社会保险机构,不足部分由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足,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
  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企业自行支付。
  五、几个具体问题的操作方法:
  1.以压锭任务下达当月,作为界定距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起始期限;
  2.提前退休的年数计算到月。例如,某职工提前退休的年数的7年零6个月,则提前退休的年数为7.5年。
  3.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原已确定的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4.本地区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时,提前退休人员可与已经退休人员享受同等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六、有压锭任务的困难企业下岗职工,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有条件的市,可允许企业实行内部退养,发给一定数额的退养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发退养生活费所需资金,可由当地政府、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按各负担1/3的办法筹集,待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正式办理退休,按规定计算并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基本养老金。
  七、各市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和提前退休人数控制办法,不得另定条件和乱开口子。省对各市纺织企业压锭任务下达后,各市按每批下达的压锭任务,制定办理提前退休的方案,报省劳动厅审批后方可执行。各市劳动局要将办理提前退休人数抄送社会保险机构。对超出省批准的提前退休人数控制指标的,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支付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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