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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中共辽宁省委老干部局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总工会 辽宁省财政厅等 【颁布日期】:1998-8-16
【法律文号】:辽老联字[1998]1号 【执行日期】:1998-8-16
辽宁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中共辽宁省委老干部局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总工会 辽宁省财政厅等
辽老联字[1998]1号
【字体:  
辽宁省老年人享受优惠优待规定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老龄委及有关部门:
  为在全省进一步树立尊老爱老的社会风尚,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使老年人能真正的安度晚年。根据《老年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老龄委与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劳动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贸易厅、省物价局、沈阳铁路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退管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决定,对全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以下优惠优待规定。
  一、对60岁以上(含60岁)的老年人优惠优待规定。
  1.为老年人医疗保健提供优先服务。省内各级医院、门诊部、疗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老年人开设老年病房、门诊,开设家庭病房,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款处、药局、住院处等窗口挂"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
  2.在省内各车站(3等以上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候车(船)室要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火车站设在母婴候车室),车、船上设置一定数量的敬老席。老年人在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可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船)。
  3.省内各理发店、浴池、商场(厦、店)及综合修理部等各类服务行业均在营业室设置"老年人优先(或优惠)"标志,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实行电话预约服务、家庭服务、分片包干服务等措施,以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4.文化、体育、康乐等福利服务设施对老年人应优惠优待开放。
  5.对涉老案件各级司法部门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昨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给予法律援助。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缓交,减交或免交。
  6.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期的老年经济实体,各地政府按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照顾。
  7.婚姻登记只收工本费。到各级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进行婚检,免收婚前医学检查费。
  8.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
  二、对70岁以上(含70岁)的老年人发放优待证。各市发放的优待证,持证人在省内其他各市凭证享受当地优待规定。
  1.免费进公园(含区属公园)、陵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进入风景旅游区享受最低票价。
  2.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3.到省、市、县(区)、乡(镇、场)属医院就诊,免收挂号费。
  4.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包括无人售票车),按所乘线路的最低票价购买车票。
  5.进入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院(馆)、美术馆等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场所或到影、剧院看电影和文艺节目票价优惠幅度不得低于50%。
  6.安置回迁住房时经本人申请,可以不参加统一摇号,安置在住房的最底层(如最底一层不够可延层二层),但要参加该档层摇号。
  7.农村老人根据实际困难(即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适当减免村提留。乡人民政府认定的贫困村的老年农民可适当核减乡统筹费。
  三、百岁以上(含百岁)老人,城镇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费不低于50元,农村不低于30元。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由当地的老龄部门发放。
  四、各市、各部门在优惠优待老年人政策上,某些条款项目优于本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低于本规定的必须按此规定执行。
  五、优待证由各市政府监制,各市老龄委审订办理,省直、中直的老年人在户口所在地市老龄委办理。
  六、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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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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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
·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
·关于建立就业工作有关数据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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