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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中共辽宁省委老干部局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总工会 辽宁省财政厅等
【颁布日期】:1998-8-16
【法律文号】:辽老联字[1998]1号
【执行日期】:1998-8-16
辽宁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中共辽宁省委老干部局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总工会 辽宁省财政厅等
辽老联字[19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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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老年人享受优惠优待规定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老龄委及有关部门:
为在全省进一步树立尊老爱老的社会风尚,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使老年人能真正的安度晚年。根据《老年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老龄委与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劳动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贸易厅、省物价局、沈阳铁路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退管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决定,对全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以下优惠优待规定。
一、对60岁以上(含60岁)的老年人优惠优待规定。
1.为老年人医疗保健提供优先服务。省内各级医院、门诊部、疗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老年人开设老年病房、门诊,开设家庭病房,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款处、药局、住院处等窗口挂"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
2.在省内各车站(3等以上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候车(船)室要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火车站设在母婴候车室),车、船上设置一定数量的敬老席。老年人在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可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船)。
3.省内各理发店、浴池、商场(厦、店)及综合修理部等各类服务行业均在营业室设置"老年人优先(或优惠)"标志,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实行电话预约服务、家庭服务、分片包干服务等措施,以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4.文化、体育、康乐等福利服务设施对老年人应优惠优待开放。
5.对涉老案件各级司法部门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昨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给予法律援助。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缓交,减交或免交。
6.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期的老年经济实体,各地政府按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照顾。
7.婚姻登记只收工本费。到各级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进行婚检,免收婚前医学检查费。
8.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
二、对70岁以上(含70岁)的老年人发放优待证。各市发放的优待证,持证人在省内其他各市凭证享受当地优待规定。
1.免费进公园(含区属公园)、陵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进入风景旅游区享受最低票价。
2.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3.到省、市、县(区)、乡(镇、场)属医院就诊,免收挂号费。
4.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包括无人售票车),按所乘线路的最低票价购买车票。
5.进入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院(馆)、美术馆等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场所或到影、剧院看电影和文艺节目票价优惠幅度不得低于50%。
6.安置回迁住房时经本人申请,可以不参加统一摇号,安置在住房的最底层(如最底一层不够可延层二层),但要参加该档层摇号。
7.农村老人根据实际困难(即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适当减免村提留。乡人民政府认定的贫困村的老年农民可适当核减乡统筹费。
三、百岁以上(含百岁)老人,城镇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费不低于50元,农村不低于30元。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由当地的老龄部门发放。
四、各市、各部门在优惠优待老年人政策上,某些条款项目优于本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低于本规定的必须按此规定执行。
五、优待证由各市政府监制,各市老龄委审订办理,省直、中直的老年人在户口所在地市老龄委办理。
六、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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