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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卫生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10-10
【法律文号】:辽卫字[1998]73号 【执行日期】:1998-10-10
辽宁省卫生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劳动厅
辽卫字[1998]73号
【字体:  
关于修定辽宁省《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医疗保险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站)各医院:
  为了加强全省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医疗保险用药管理,适应医疗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全国公费医疗事务管理中心制定的《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及我省《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近年的实际情况,经医药专家论证、评审,修定了辽宁省《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医疗保险用药报销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医疗保险用药报销范围"(以下简称"用药范围")将随着医药事业的发展,医疗制度的改革及临床基本医疗的实际需要,全省的经济状况,适时地予以调整。
  二、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用药范围"的规定,超出"用药范围"的药品一律不得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医疗保险经费中报销。"用药范围"以外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经治医生和患者本人自付。
  三、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认真做好对本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遵守"用药范围"规定的自觉性。各单位不准报销"用药范围"以外的药费。
  四、部属院校附属医院,省直医疗单位制剂室配制的制剂,均须报送省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列入报销范围。其它各级种类(包括市、县、区的地方医院、驻区的其它医院)制剂室配制的制剂,须报送所在市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列入报销范围,同时报省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几点说明:
  1."用药说明"所规定的"特"种药品用于住院患者,须病程记录清楚,由科主任提出用药意见,经院公费医疗科室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审批表留公费科备查)。
  2."用药范围"所列"适"种药品用于住院患者,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掌握,病情有明显的"适"应证,由科主任提出用药意见,经医院公费医疗科室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审查表留公费医疗科备查)。
  3."用药范围"中标有★号的药品,限地级市以上医院使用。
  4."用药范围"中标有*号的药品,医生提出用药后,经医院公费医疗科室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药品的复写处方双联均要有审核章)。
  5."用药范围"内的药品,凡化学成份、结构相同,但商品名不同的药品,不作为"用药范围"内的药品。
  6."用药范围"不包括儿童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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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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