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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总工会 辽宁省企业家协会 【颁布日期】:1998-9-30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8]130号 【执行日期】:1998-9-30
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总工会 辽宁省企业家协会
辽劳字[1998]130号
【字体:  
关于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
  为了及时、有效地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的发展,省劳动厅、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经充分协商,共同决定在全省建立省、市、县(区)3级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方协调机制的主体
  三方协调机制是指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总工会代表职工、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协调会议一般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主持,会议地点可实行轮换制。
  定期协调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由三方负责人及各自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参加、研究、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不定期协调会议可根据一方的建议随时召开,由三方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具体的业务事项和急需共同协调的问题。
  二、三方协调遵循的原则
  三方协调时应共同遵循下列原则:
  1.协商合作原则。三方代表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友好合作,互相支持,协商共事。
  2.利益兼顾原则。互相协调劳动关系及处理重大劳动问题的过程中,三方应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兼顾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个人利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3.化解矛盾原则。互相协调劳动关系过程中,三方有责任避免已经发生的矛盾扩大或激化,力争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三方协调的主要内容
  1.研究讨论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为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制定有关劳动的法规和政策措施情况和建议。
  2.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解决的对策和意见。
  3.协商处理重大劳动争议和严重违法侵权案件。
  4.对企业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5.通报各自在劳动关系变化中遇到的问题,协商讨论,提出共同的意见或建议。
  6.其他有关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
  四、三方协调的程序和方法
  1.定期协调会议一般在每年的年底或年初召开。每方均可提出协调的议题,书面通知其他两方,并附送有关的背景材料。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三方提出的议题,与其他两方协商确定协调的日期和地点。
  2.不定期协调会议可根据任何一方的提议随时召开,提议应书面提出,包括协调的议题及有关背景材料、协调的时间、地点等。在15日前送达其他两方。其他两方对协调的时间、地点有异议时,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与各方协商后,确定协调的时间与地点。
  3.召开协调会议时,先由提出议题的一方介绍有关情况及意见和建议,三方共同研究讨论,尽可能达成一致。
  4.对于达成一致的议题,可以由提出议题的一方起草协调会议纪要,经三方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由三方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认真组织实施,也可由三方共同派人组织实施。
  5.对于未能达成一致的议题,三方可做进一步的调查,或向各自的上级机关汇报请示后,在下1次协调会议上再议。
  6.对于协调过程中不宜对外扩散宣传的内容,三方参加会议的人员除向上级领导汇报外,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7.每次召开协调会议时,应对上次协调会议成果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对本通知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厅、总工会、企业家协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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