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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11-18
【法律文号】:辽劳字[1998]143号 【执行日期】:1998-11-18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字[1998]143号
【字体:  
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理下岗职工的劳动争议,切实保障广大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现就下岗职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把下岗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作为目前我省劳动仲裁工作的重点来抓。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尽快立案审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当事人。尤其要积极稳妥地处理好集体争议,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二、加强对用人单位分流下岗职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实施下岗分流,依法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对侵害下岗职工权益的行为,仲裁机构应依法纠正,保障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下岗职工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要认真、耐心、细致、热情地接待下岗职工的各类申诉,该办的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协商调解、优先组庭裁决。接待中坚持使用仲裁文明用语,要全面准确地解答下岗职工提出的有关法律法规问题,坚持服务质量反馈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下岗职工的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进一步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要不断总结和推广有关下岗职工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典型经验。要通过加强宣传、下达仲裁建议书和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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