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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2-26
【法律文号】:豫劳社函〔2004〕13号 【执行日期】:2004-2-26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豫劳社函〔2004〕13号
【字体:  
关于失业的原企业军转干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再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接续问题的复函

  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失业的原企业军转干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有关问题的请示》(洛劳社〔200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帮助其实现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制度对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服务具有明显的暂时性和阶段性。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及有关政策已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每次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进行管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或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按规定进行管理,并负责其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或期满后仍未实现再就业,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移交有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凭居民身份证和失业证及时到当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争取及早实现再就业。
      鉴于此,你局应当严格执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同时积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失业的原企业军转干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再就业服务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接续工作,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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