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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3-10-21
【法律文号】:晋劳社失[2003]261号 【执行日期】:2003-10-21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晋劳社失[2003]261号
【字体:  
关于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补贴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鼓励和支持失业人员积极接受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发[2003]1号),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的补贴办法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享受补贴的对象,是指经批准具有合格资质并被指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二、资金来源
  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按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实际征缴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5%,在上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后列支。省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补贴资金,按不超过上年度省级失业调剂金总额的15%,从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中列支。
  三、补贴标准:
  (一)职业培训:每个失业人员可以免费接受一次职业培训。根据培训时间的长短,7天(或满30个课时)至30天(或满120个课时),凡培训合格,按每人100元至3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或30个课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管理工作操作规程》(晋劳社失[2003]9号),对失业人员进行短期政策教育培训,按每人50元予以补贴。
  (二)职业介绍:每个失业人员可以免费接受两次职业介绍服务。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按每人15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对提供各项就业服务但未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按每人5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四、审批程序
  (一)职业培训:职业培训机构在申报领取职业培训补贴时,须填写《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花名册》,并附参加培训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手册》和《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报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由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复核后予以拨付。
  (二)职业介绍: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申报领取职业介绍补贴时,须填写《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并附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复印件以及《失业保险手册》复印件,报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由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复核后予以拨付。
  五、失业人员的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由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共服务机构来承办;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防止两项补贴的虚报冒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公共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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