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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60号)精神和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省劳动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解决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同类人员离休金平衡问题的通知》(晋劳险字[1997]250号)规定,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为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2003年6月30日前正式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 二、增加标准 1.离休人员按以下办法增加离休金: 离休人员以执行晋劳险字[1997]250号文套算的职务工资档次为基础(含国家规定1995年10月增加的一个职务工资档差),将按国家规定1997年10月、1999年10月和按我省规定2001年1月、2003年1月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差离休金的次数,视为职务工资档次变动次数予以累加,按累加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比照国家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相应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金(《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表》和《国家机关在职人员增资表》附后)。 此次亲增的离休金作为计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此次新增的退休金作为计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资金来源 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所需经费,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审批程序 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五、已按晋劳社明电[2003]15号增加离休金的,长退短补;未按晋劳社明电[2003]15号执行的,改按本通知执行。 附表:1、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表(国办发[2003]93号)见表 2、国家机关在职人员增资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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