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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03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工作安排,200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3年6月14日、15日举行。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精神,为保证200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人发[2000]462号、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者,均可报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后)中选择报考的专业类别。凡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的专业代码在024至086之间(含024至086)的人员,在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二、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资格。 三、报名参加2003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取得相应学历的计算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以前。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 四、自2003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报考专业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该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2002年度考试成绩仍按原办法管理。 五、考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见表 六、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等3个科目采用笔答方式进行,专业实践能力科目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不具备人机对话考试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笔答方式进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各地提供人机对话考试的试题,考试可在2003年6月15日至6月30日之间完成。 七、考试报名要求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各地应在2003年3月1日前将考生报名信息和选择专业实践能力科目考试的情况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各地人事、卫生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协商、积极配合,认真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发[2000]85号)精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200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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