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 |
【颁布日期】:1995-2-14 |
| 【法律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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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95-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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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学徒、熟练、就业前培训、见习、试用期间的劳动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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