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5-2-14
【法律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执行日期】:1995-2-14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字体:  
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鉴于乡镇企业经济发展不平衡,用工形式多样化,乡镇企业应随着劳动合同的建立和完善,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具体实施步骤由各市研究确定。
      二、实行租赁经营、经济承包的租赁、承包签约人不在适用范围。
      国有农场农业承包职工,不在适用范围。
      三、实行小时、日、周工资制的,小时、日、周最低工资标准按当地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换算。公式为:
       (1)实行五天工作制的企业: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74(小时)
      日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1.7(天)
      周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4.3(周)
      (2)实行五天半工作制的企业: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88(小时)
      日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3.5(天)
      周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4.3(周)
      四、《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款是指:(1)劳动保护用品;(2)计划生育补助费;(3)生活困难补助;(4)取暖费、清凉饮料费;(5)用人单位医疗制度改革发给劳动者个人承包的医疗费等。
      用人单位代扣的按国家规定应由个人交纳的费用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五、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企业依法制定的厂规厂纪,需要对劳动者给予一次性罚款的,罚款数额由用人单位决定,但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扣除罚款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受当地最低工资数额限制。
本文共7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200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关于做好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规范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通知
·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