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乡镇企业经济发展不平衡,用工形式多样化,乡镇企业应随着劳动合同的建立和完善,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具体实施步骤由各市研究确定。 二、实行租赁经营、经济承包的租赁、承包签约人不在适用范围。 国有农场农业承包职工,不在适用范围。 三、实行小时、日、周工资制的,小时、日、周最低工资标准按当地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换算。公式为: (1)实行五天工作制的企业: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74(小时) 日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1.7(天) 周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4.3(周) (2)实行五天半工作制的企业: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88(小时) 日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3.5(天) 周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4.3(周) 四、《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款是指:(1)劳动保护用品;(2)计划生育补助费;(3)生活困难补助;(4)取暖费、清凉饮料费;(5)用人单位医疗制度改革发给劳动者个人承包的医疗费等。 用人单位代扣的按国家规定应由个人交纳的费用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五、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企业依法制定的厂规厂纪,需要对劳动者给予一次性罚款的,罚款数额由用人单位决定,但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扣除罚款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受当地最低工资数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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