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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3-8-21
【法律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执行日期】:1993-8-21
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字体:  
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市劳动监督检查机构指导、协调、监督区(县)劳动监督检查机构的业务工作。
      市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监督检查机构以下统称劳动监督检查机构。
      第八条   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监督检查机构设专职或兼职劳动监督检查员,分别由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任命。区(县)任命的劳动监督检查员应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监督检查证件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劳动监督检查采取随时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多项综合监督检查和单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条   劳动监督检查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督促用人单位正确贯彻执行劳动法规;
      (二)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
      (三)对劳动监督检查员及其他劳动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和培训;
      (四)劳动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劳动监督检查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报告贯彻实施劳动法规的情况,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查询。劳动监督检查员应为被检查单位保守业务秘密。
                    第三章   劳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二条   对劳动力管理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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