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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监督检查机构指导、协调、监督区(县)劳动监督检查机构的业务工作。 市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监督检查机构以下统称劳动监督检查机构。 第八条 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监督检查机构设专职或兼职劳动监督检查员,分别由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任命。区(县)任命的劳动监督检查员应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监督检查证件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劳动监督检查采取随时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多项综合监督检查和单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条 劳动监督检查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督促用人单位正确贯彻执行劳动法规; (二)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 (三)对劳动监督检查员及其他劳动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和培训; (四)劳动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劳动监督检查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报告贯彻实施劳动法规的情况,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查询。劳动监督检查员应为被检查单位保守业务秘密。 第三章 劳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二条 对劳动力管理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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