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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用本市和非本市劳动力;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三)劳动介绍、招工程序和招用手续; (四)劳动力的安置、调动、流动以及对残疾人按规定比例进行安置; (五)待业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对工资分配管理法规、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范围是: (一)企业执行工资宏观调控法规的情况; (二)企业执行工资自主分配法规的情况; (三)按规定发放职工资情况; (四)在职、退休、退职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应享受的各种保险福利待遇情况; (五)待业人员应享受的待业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费和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等待遇情况; (六)劳动合同制工人待遇情况; (七)各种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 (八)职工应享受的各种假期及其他待遇。 第十四条 对职业培训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范围是: (一)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训练单位招生、收费、办学、考核、证书发放; (三)《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岗位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证》等证书核发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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