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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3-8-21
【法律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执行日期】:1993-8-21
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字体:  
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法规),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检查,是指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专门机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劳动监督检查实行专门机构监督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监督检查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外省市和部队驻津单位,本市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联营、私营、乡镇、股份制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和劳动者,均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公安、工商、财税、银行、卫生、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劳动监督检查机构及其管理管辖
      第七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劳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中央、外省市、部队驻津单位和市属大型企业执行劳动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监督检查工作由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也可设立劳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本行政辖区所有单位及其他各种用工主体(上款规定的除外)执行劳动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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