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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10-15
【法律文号】:鄂政发[1995]138号 【执行日期】:1995-10-15
湖北省人民政府
鄂政发[1995]138号
【字体:  
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改革方案的通知
  鄂政发[1995]13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1995年10月15日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促进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推行,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保持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长期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里关于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重点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一)改革的目标
  按照国家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改变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统包的状况,将社会保险费用从行政费、事业费预算及单位自有经费中单列出来,形成专项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建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基金管理与保险对象的服务相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失业救济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工伤人员实施必要的经济援助和补偿、保障工伤人员依法享有基本权利的工伤保险制度。
  (二)改革的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实行权利、义务和强制性相结合;社会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分开的原则;与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与公务员制度相衔接;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相适应。
  二、改革的适用范围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适用于全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台人员。其中养老保险统筹包括上述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二)中央部属在鄂机关、事业单位(国务院明文规定实行行业统筹的除外)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也适用于本方案。
  (三)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档案寄存在全省各级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的流动人员,参照本方案实行社会保险。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适当积累的原则,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合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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