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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5-28
【法律文号】:人办发[2002]41号 【执行日期】:2002-5-1
人事部办公厅
人办发[2002]41号
【字体:  
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获得资格证书者,被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其注册机关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资格证书年检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证书持有者或用人单位应当在双数年份的10~12月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年检手续。逾期不年检的,资格证书不再有效。
  政府人事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妥登记或年检手续。
  第九条   资格证书登记、年检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登记表》或《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年检表》。申请人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登记或年检:
  (一)遵纪守法,恪守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职业道德;
  (二)按本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取得知识更新、业务培训合格的证明,取得资格证书当年登记或年检者除外;
  (三)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年检的,按年检不合格,给予撤销资格的处理:
  (一)违背职业道德,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参加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三)经其所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四)触犯法律,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十一条   持资格证书者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资格证书不得涂改或转让、租借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人才中介服务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损害人才、用人单位和竞争对手的利益;
  (一)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误导和欺骗用人单位和求职人才;
  (二)采取强制手段,胁迫用人单位和求职人才;
  (三)假冒或未经许可使用其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
  (四)盗窃、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在帐外暗中给予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和财物;
  (六)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信誉和声誉。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撤销资格、缴回证书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撤销资格、缴回证书,五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证书考试。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应考人员在报考和考试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考试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证书考试;已骗取资格证书的,撤销资格、缴回证书。
  第十五条   资格证书考试考务工作人员循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政府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证书管理活动中,逾期不予办理登记手续、滥用职权、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循私箅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表1:见表
  附表2: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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